安全普法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5期

时间: 2025-01-12 02:39:10 |   作者: 预涂膜系列 1

  本文件规定了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、判定准则。本文件适用于对使用的过程的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。

  b) 铁路机车、海上设施和船舶、矿山井下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,房屋建筑工地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;

  在特种设备使用的过程中 ,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、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。

  注 : 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》中的严重事故隐患。

  a)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、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。

  b) 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(气)源中断,导致没办法监视、调整主要运行参数。

  c) 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、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安全阀,爆破片装置 、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。

  4.5 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。

  e) 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,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。

  d) 制动装置、限位装置、防碰撞及缓冲装置、止逆行装置、限速装置缺失或失效。

  4. 10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仍接着使用的,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。